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
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的医学检查。
管理职责:
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用人单位职责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定期对上述人员以及离岗或退休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和周期: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健康检查证和健康档案:
实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处理:
对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其健康检查所占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必要的场所和技术人员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并促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