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文件: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公众最敏感的30-3000 MHz频段的标准限值为0.4W/m²。
职业照射:在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通常采用电场强度V/m和功率密度W/m²作单位。
电磁辐射限值标准为12V/m和4W/m²。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10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²。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由国家环保部门颁布,用于规范移动通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电磁污染。
《北京市移动通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由北京市环保局颁布,针对移动通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明确了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限值和管理要求。
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电磁辐射防护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促进电磁技术的健康发展。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电磁辐射源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以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