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法律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机构负责以下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裁决;
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中的事项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复杂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需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执行申请和移送
执行工作应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要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