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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法律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机构负责以下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裁决;

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中的事项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复杂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需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执行申请和移送

执行工作应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要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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