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空置房定义 :房屋空置是指业主已交付房屋但未使用或未入住超过一定期限。物业费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对空置房屋进行代管,并收取不高于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的70%的费用。
空置期限与费用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空置不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的,继续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特殊情况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执行中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例如地方政策可能会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比例和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