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意味着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以预防问题的发生。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于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党员干部,应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不包庇姑息。
第三种形态: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对于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党员干部,应给予相应的党纪重处分或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对于涉嫌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坚决予以立案审查,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监督执纪由轻到重、由浅入深的处理原则,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