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时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谈判准备时间: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期限:
竞争性谈判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澄清修改时限:
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开标时间规定:
竞争性谈判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评审报告确认时限: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竞争性谈判过程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效率,同时给予供应商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响应。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