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权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和赔偿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实现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