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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设立条件

一般情况:有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特殊情况:在一些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选举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

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委员构成

一般构成:总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以5到7人为宜,一般应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必要时可设副书记。

特殊情况: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审批与备案

成立申请: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党组织可以向上级党委申请成立党总支。

审批流程: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申请成立党总支书面报告,基层党委签署意见,报当地组织部门(党工委)审查批复,按批复内容要求尽快召开党员大会完成选举,当选书记、副书记、委员及时报组织部(党工委)备案。

建议

提前规划:在申请成立总支部委员会之前,建议基层单位充分评估党员人数、工作需求和领导力量配备,确保符合设立条件。

规范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确保选举过程公开、公正、合法。

及时备案:选举完成后,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以便上级党组织对新成立的总支部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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