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注销分公司的决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程序:
股东会决议
总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并且需要全体股东出席会议,或者至少代表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绝大部分通过。
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注销分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及组长、以及将决定登报公告等内容。
成立清算组
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总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备案申请表,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需要通知所有债权人,确保他们的合法债务得到履行。
登报公告
分公司需要在报纸上进行至少三次公告,公告期通常为60日,以告知公众及债权人公司的注销情况。
税务注销
需要分别向国、地税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办理完税证明。
提交注销登记材料
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等。
工商注销核准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要将注销登记材料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等待核准。核准后,会收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其他注销手续
如有必要,还需要办理代码证、公积金账户和社保账户的注销手续。
债权债务处理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在注销前清理完毕,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员工安置
分公司的员工由总公司统一安排。
通过以上步骤,总公司可以完成对分公司的注销决定,并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和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合作,以确保注销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