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总则
目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
适用范围: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原则: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回避制度: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回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
一般规定
巡视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按现场检查规定进行。
书面材料审查: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发现的问题。
举报与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劳动者有权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查与检查
监察员要求:
至少2人进行调查、检查,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说明身份。
调查事项应制作笔录,由调查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义务:
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保守商业秘密和举报人保密。
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况时,应回避。
证据登记保存:
在必要时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防止证据灭失。
程序包括申请、批准、交付当事人、签收、处理决定等。
处理与处罚
举报奖励:对举报属实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投诉处理:
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说明投诉请求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人。
案件处理:
立案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
采取的监察措施包括进入劳动场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记录和复制证据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高效性,同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