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多次修订。以下是最新的内容:
登记范围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联营企业;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登记主管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行业分类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工业;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仓储业;
房地产经营业;
居民服务业;
咨询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
其他行业。
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上述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公用事业;
卫生事业;
体育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
教育事业;
文化艺术事业;
广播电视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技术服务事业。
这些细则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了详细指导和依据,确保企业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建议企业按照这些规定办理登记,以便合法经营并享受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