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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比例

关于工会会员代表比例的规定如下: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各类会员代表的特定比例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会员人数与代表名额的比例关系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3.0%至4.0%。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4.0%至6.0%。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6.0%至9.0%。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9.0%至13.0%。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13.0%至18.0%。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代表名额约为会员的18.0%至24.0%。

基层工会的特定规定

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3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5%;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10%;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至8%;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女会员、劳动模范和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15%以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会会员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同时限制中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比例,以体现工会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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