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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处理机构对案件或请求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以下是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

如果投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予受理。

投诉对象和事实、理由不明确:

没有明确指出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时,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

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一般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已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投诉:

如果投诉事项已进入监察机关、卫生健康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不予重复受理。

已受理的投诉:

如果企业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政府投诉平台反映且已受理,原则上不再重复受理。

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予受理。

不属于法院管辖:

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重复起诉:

裁判已经生效又重复起诉的情况,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

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如诉讼、仲裁、纪检监察等,不予受理。

已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

已经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并正在处理的问题,不予重复受理。

涉及敏感信息的诉求: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诉求,不予受理。

紧急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的诉求:

属于紧急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的诉求,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不予受理。

恶意攻击骚扰:

恶意攻击、骚扰、无理取闹以及诉求表述不清、无实质内容的诉求,不予受理。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情况:

包括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等。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包括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等。

不予受理的决定通常是基于对案件性质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适用,旨在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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