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处罚对象不适格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情形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追诉期的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些情形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