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三包规定》主要涉及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多种情形,包括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此外,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也适用于三包服务。
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包有效期:
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不同产品的有效期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彩电、手表等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0日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折旧费: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责任:
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当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遇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要求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