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程序
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辅导期管理
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标识
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过渡期安排
对于2009年12月15日前已经按照旧办法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资格仍然有效,但后续管理需遵循新规定。
废止与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建议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提交的资料齐全、准确,以便顺利完成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