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问题是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目的: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发证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可委托下级部门受理申请。
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设立专家委员会,省级部门设立专家审核委员会。
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立条件:
适应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专职技术人员。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设施。
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其他国家规范条件。
申请程序:
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
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上报农业部,由专家审核委员会评审并作出决定。
许可证式样:农业部统一规定,包含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别、品种、有效期等信息。
委托生产: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范围内。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条件不符: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无产品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批准文号,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其他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和使用
生产条件:需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续展。
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质量检验:企业需对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以上概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