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旨在预防、制止或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保持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处于一定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旨在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行政决定已经作出并生效,但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的发生或某种状态的出现。
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解除强制、恢复原状;如需继续实施,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