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 不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以及住宿费用等,这些都属于“交际应酬费”。由于这些费用属于个人消费,因此相关的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业务招待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当作为费用支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企业应当正确核算这部分费用,并在进行税务申报时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