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公民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权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和赔偿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