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例如,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分则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很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相对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总结: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它们在主体、对象、形式、性质、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两者在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上均有不同,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制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