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若被告在境内没有住所,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且被告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异议对象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出主体
管辖权异议一般由被告提出,原告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其亦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具体规定未明确。
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上诉权利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不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
综上所述,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严格遵循时间、对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异议成立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