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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

征兵体检标准主要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衡量,具体要求如下:

身高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殊兵种如坦克乘员、水面舰艇及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空军专机女乘务员、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等,有更为严格的身高要求。

体重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体质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kg)/身高(m)²。具体标准如下: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17≤BMI<24。

BMI≥28的男性需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

视力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血压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心率

心率60~100次/分。

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其他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某些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影响外貌和骨骼的疾病,必须痊愈且不再复发后合格。

文身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

瘢痕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分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其他

有传染性疾病且未痊愈的人员不合格。

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合格。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应征公民具备基本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以适应军事训练和工作的要求。建议有意向参军的青年提前了解并咨询具体的体检要求,以确保顺利通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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