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 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2.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
3.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4.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5.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6.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根据地方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为三年或五年。
综上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选举、罢免、立法、审批和监督等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