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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所有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如何,都应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原则:

国家之间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对方的主权、领土完整或其他合法权益。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内政事务,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

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应在法律上平等,在事实上互利,不应谋求单方面利益或损害他国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

国家之间应和平相处,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民族自决原则:

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应得到尊重,但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不属于国际法所支持的范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避免诉诸武力。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应善意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所产生的义务。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国际法强行法的性质,意味着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不得违反。这些原则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中得到了确认,并且被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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