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 赔偿年限
年龄调整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 20年
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 [20 - (实际年龄 - 60)]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 5年
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90%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
五级伤残:60%
六级伤残:50%
七级伤残:40%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
特殊情况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多处伤残
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赔偿权利人的选择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些标准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受害人,并且考虑了伤残等级对赔偿金额的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受害人的具体伤残情况。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累加计算赔偿附加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