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是中国针对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确保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总则
目的: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及其监督检查。
原则: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系统要求:瓦斯抽采系统应超前规划、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管理要求: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一般规定
抽采条件: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监管监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管监察。
瓦斯抽采系统
地面固定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系统。
井下临时系统:其他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监控系统: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关键参数。
抽采方法及工艺
抽采方式:根据矿井条件选择合适的抽采方式,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
钻孔要求:抽采钻孔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设有观测孔以监测瓦斯浓度等参数。
抽采达标评判
达标评判:根据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达标评判。
技术档案: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定期报告达标情况。
抽采达标责任
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
技术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
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瓦斯抽采达标情况。
附则
实施时间:该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要点概述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