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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包括: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

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

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可能造成国家秘密失控。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上述12种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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