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措施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折抵方式为: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因此,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延长,但总时长仍受此限制。
关于留置措施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折抵方式为: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因此,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延长,但总时长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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