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1、(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2、(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违反教研合作规范:如拒不参加教研活动、故意隐瞒教学经验等。处理措施包括提醒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评优评先等。
4、(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5、(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6、(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7、(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8、(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0、(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11、(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12、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师〔2014〕1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13、(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4、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如对学生虐待、欺凌、体罚、变相惩罚等。处理措施包括提醒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制评优评先、降低或取消岗位津贴等。
15、(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6、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未履行必要的培养教育行为等。处理措施包括严肃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担任教学职务、停课留职、撤销教师资格等。
17、(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8、(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9、(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20、(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1、(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2、违反校规校纪、职业道德公约行为:如学生考试作弊、违反课堂纪律等。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评优评先等。
23、(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24、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如违背职业操守、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等。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提醒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限制评优评先、降低或取消岗位津贴等。
25、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26、(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27、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8、(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9、教师被发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程度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的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并借以警示他人,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重视教师的自我教育和提高,帮助其修复职业道德,恢复其教学职业的合法地位。
30、(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1、(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2、(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3、(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34、对于有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6、(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7、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包括:
38、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措施:
39、(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40、开展教育宣传,使教师明确职业道德标准,牢记其责任;
41、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42、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43、(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44、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45、(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46、(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47、第二章违规行为
48、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给予停职、降职、罚款等处理措施;
49、(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50、(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51、(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2、按照学校规定,可以给予违反教育纪律的处分。
53、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4、(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55、第一章总则
56、(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57、违反教学规范、教学计划和任务安排:如擅自调整教学内容、违反教学计划等。处理措施包括提醒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课程等。
58、(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59、(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60、有记过、降级、几年不允许评优选优,严重的会被开除。教师的工作,决定了教师必须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表率,一旦违反职业道德,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