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机关名称
中央机关: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字第123号。
地方机关: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字第123号。
部门机关: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教育部文件字第123号。
团体名称
公司: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字第123号。
学校: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北京大学文件字第123号。
协会:发文单位的名称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中国律师协会文件字第123号。
个人名称
个人发文:发文人的姓名置于文档右上角,居中书写,字体一般为小四号宋体,不加粗。例如:张三文件字第123号。
名称使用规范
全称与简称:文稿中第一次出现的人名、地名、组织机构名称等应写全称,除符合规定者外,慎用简称。同一名称在文稿中多次出现时,前后要统一。
禁用名称:不该使用的名称坚决不用,例如“满清”的称谓在行文中不应再用。
变化名称:已有变化的名称要用“新”不用“旧”,例如国家教委更名为国家教育部。
文件名称分类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签报: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或请求批准。
命令:用于发布机关命令或决定。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通报、通知:用于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传达重要信息或要求。
布告、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布信息或决定。
公函、便函:用于与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或询问、答复问题。
单位名称规范使用
全称:权威机构、上级单位认定的最标准、最原始的名称。例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简称:机关的简称一般由其上级机关规定,正式行文发布,不可随意简化。例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语委)。
统称:对具有相同属性的多个元素进行归类,形成约定俗成的统称。例如:县市人民政府。
通过以上规范,可以确保公文的严谨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名称使用不当而影响公文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