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问题涉及的是中等职业学校(中职校)的校长职级制度。以下是对该制度的简要概述:
中职校校长职级制度概述
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分为五级十二等,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一等、二等)、二级(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三级(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级(一等、二等)。
评审对象
适用于本市各行业、部门或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至2005年12月31日仍在册且未达退休年龄的正职校长。
职称级别
初级职称包括讲师、助教以及实习讲师,是中专学校内基础的教师职称级别。
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包括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满分为100分。
评定办法
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和认定。
行政级别
公立大中专院校被纳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范畴,学校领导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副部级、正厅级等。
校长职级评定流程
评定主体
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负责评审和认定。
评定条件
校长职级评定人数有限制,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
评定内容
包括校(园)长的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
结论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度旨在通过设立不同的职级来反映校长在专业发展中的角色适应、经验积累、职业成熟和专业引领等阶段。这一制度有助于促进中职校校长的专业发展,并与行政级别制度相区分,逐步淡化行政级别在校长评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