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老师通常不属于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虽然属于公职人员,但并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然而,如果教师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涉及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务,如代表学校进行采购、基建监管等,那么他们可能属于监察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教师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还需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和是否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