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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取缔原则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必须予以取缔,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也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取缔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初步认定后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调查、侦查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跑和转移。

取缔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认定后,应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若该机构无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则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

罚则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则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若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按国务院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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