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参考以下要点:
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从严惩处情形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轻或免除处罚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近亲属财物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其他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以上要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该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