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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同各种自然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打击犯罪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预防、制止和侦查。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交通管理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消防工作

组织和实施消防工作,包括防火监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物品管理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确保这些物品不被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

特种行业管理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如旅馆业、印章刻制业等,确保这些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秩序维护。

出入境和人口管理

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负责人口管理工作,如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

国内安全保卫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应急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如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现场管制。

其他职责

处理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的特点,旨在全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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