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准备相应的材料。以下是详细的手续步骤和所需材料:
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入户申请表。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派出所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进行审批流程
户口迁移的审批过程是分级的。市、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市区的公安分局则主要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除了迁移证外,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准迁证、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
对于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特殊情况,他们无需提供准迁证和迁移证,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迁移原因证明(如工作调动函、购房合同等)。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城市而异,也会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有所不同。例如,购房落户可能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因工作调动迁移户口,则需要工作单位的证明等。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材料:
迁入地派出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手续: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办理迁入手续:
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领取新的户口本。
建议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按照流程逐步办理,以确保户口迁移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