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这些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中小企业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