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强调党内关系的正常化,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一形态表明,对于一般违纪问题,应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进行处理,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于严重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防止个别问题影响整体形象和事业发展。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对于涉嫌犯罪的严重违纪行为,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零容忍态度,形成强大震慑。
这四种形态相互衔接,从“红红脸、出出汗”到“重处分、职务调整”,再到“移送司法”,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旨在防止党员干部从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甚至犯罪,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