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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 债务承担的不同形式,它们在债务的转移、承担方式、债权人同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概念阐释

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例如,甲欠乙10万元,经乙同意,甲将该债务全部转移给丙,此后乙只能向丙主张债权,甲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加入该债务关系,甲与丙对乙共同承担10万元债务。

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且该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的转移涉及债权人利益,只有经其同意,方能生效。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有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过此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承担时,债权人有权拒绝。

对债权人利益影响的区别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风险可能因债务人的变更而改变。若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并存的债务承担:因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关系,且有第三人加入共同承担债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债权人可以向甲或丙或二者同时主张债权,其债权实现更有保障。

债务人与第三人内部关系的区别

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形成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

总结: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新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该债务承担无需债权人同意,但第三人加入时债权人有权拒绝。

这两种债务承担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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