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规定如下:
支持和鼓励
事业单位应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创新或在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应设置创新型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兼职机会。
兼职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兼职活动应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兼职需经单位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兼职限制
兼职不得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
担负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不得兼职,以免泄露机密。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拒绝接受单位分配任务的人员不得从事兼职。
兼职管理
事业单位应对兼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和备案。
兼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规,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
权益保障
兼职期间,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
兼职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通过明确兼职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兼职活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履行,并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