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的规定如下:
教职工总数的比例
教代会代表数量为教职工总数的25%—30%。
教师比例
教师代表不低于教代会代表总数的60%。
中层以上干部比例
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25%。
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比例
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不少于教代会代表总数的30%。
职工总人数与教代会代表比例
如果职工总人数没有超过100人,原则上不召开教代会,而召开教工大会。
如果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教代会的出席代表不得少于30%。
学校规模与教代会代表比例
200人以下的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00人以上的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40%。
400人以上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
职称与性别比例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
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教代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利益,从而促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