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达检察院后,将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公诉部门接收与登记
当案件被送达检察院后,公诉部门会先行接收并进行登记,负责这一部分工作的是公诉部的立案检察官。
案件审查
接收案件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验证,并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
根据审查结果,检察院将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如果案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犯罪事实不足以支持起诉,检察院将决定不起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移送案卷材料、证据。
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补充核实,例如证据不足或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它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证据的充分性。
处理相关财物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通知与复议
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及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院的决定申请复议。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