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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制度。

商标异议的情形

1. 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

2.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如使用与国名、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具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4.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 滥用地理标志,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

商标异议流程

提起异议:

异议人需在初步审定公告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提交异议证据材料:

异议人可在提起异议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补充提交证据材料至商标局;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

商标局审查后若决定受理,将受理通知书寄达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参与答辩:

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商标异议审查裁定:

商标局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核实后作出裁定。

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6. 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商标异议申请方式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签署委托书并附身份证明,准备异议书件,由代理机构提交;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异议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并缴纳异议规费;

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准备异议书件,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的作用

1. 保护商标在先持有人/注册人的利益;

2. 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 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注意事项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被异议人应在规定限期内答辩,逾期未答辩视为弃权;

异议内容可以是商标相似性、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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