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心情网-为你提供各类经典名言与文案句子

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异议处理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则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旨在通过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上一篇上一篇:适合幼儿的科学小实验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