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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

异地经营税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即在主经营地和跨地区经营地分别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分支机构税务处理

跨地区经营企业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涉各项税费应在其税务登记地缴纳。

特殊情形下,如分支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可能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其他税种

企业在异地经营时,通常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以上规定根据最新的税务政策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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