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存款保险制度:
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保险保障基金:
用于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用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用于收购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并赔偿其损失。
个人债权收购制度:
在金融机构破产或关闭时,用于收购个人债权,以保障个人投资者的权益。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通过第三方存管机构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客户的权益。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体系,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