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
这些项目往往难以在招标阶段确定详细的规格和要求,需要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来逐步明确。例如,高科技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等。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
某些服务项目,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随着项目的进展而发生变化,需要在与供应商的磋商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如艺术品采购、专利技术服务等,由于其特殊性,价格难以在一开始就确定,需要通过磋商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由于技术门槛较高或者市场需求较小,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较少,采用竞争性磋商可以更好地吸引潜在供应商,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通过竞争性磋商可以更有效地吸引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教育服务等,这些项目通常需要满足多样化的需求,竞争性磋商有助于与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满足这些需求。
其他特定情形:
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因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活且适应性强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多种特殊情况,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满足特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