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规范评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保密性:招标人应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监督: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
组建: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名单一般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成员构成: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职责: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规定
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该暂行规定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修订进行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