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行业的“九不准”内容如下: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各科室和每一位医务人员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帮助其供应商、经销商开展促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加强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回扣,严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的促销、赞助等活动。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红包”,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卫生用品、设备、耗材等采购的规定,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这些“九不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行为规定。